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:
(一)、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;
(二)、有合伙协议;
(三)、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;
(四)、有合伙企业的名称;
(五)、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。
【法律依据】
《合伙企业法》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“普通合伙”字样。
共青城合伙企业设立前置审批:
一、共青城普通类投资企业:
1.本类企业非私募基金企业,不能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或以私募基金方式运作;
2.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和有限合伙企业形式;
3.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原则上不能约定收取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。
二、名称:共青城XX(产业)投资(有限公司)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
经营范围:XX(产业)投资 、项目投资、实业投资
GP和LP 类型:有限公司、合伙企业、自然人
机构GP和LP 出任资格实际控制人无敏感业务背景
设立要求:合格投资人:提供近三年个人年均
收入不低于50 万元证明或300 万金融资产证明
限制类:
1. 产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投资标的企业成立前设立;
2. 敏感业务包括民间借贷、民间融资、融资租赁、配资业务、小额理财、
小额借贷、P2P/P2B、财富管理、众筹、保理、担保、房地产开发、交易
平台等业务;
3. 本企业不得对外开具发票;
4. 外地合伙企业担任投资人,须为备案基金产品。
三、税收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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